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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眼患者的配镜原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1日


近视眼患者的配镜原则


导读:近视眼看近物是不用或少用调节的,所以调节少于集合,当戴矫正眼镜后,无论看近物和远物都要使用调节,而且调节与集合之间的关系由分开运用恢复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联合运用。

近视眼患者的配镜原则

近视有真、假之分。由于青少年调节力强,容易发生假性近视,少数壮年人也可发生假性近视。凡假性者,当注意眼的劳逸和用眼卫生,坚持做眼保健操,再结合药物治疗,不需要戴镜。对一过性近视,尽管达到一4.00D,也不给镜,因只坚持数天眼睛休息不用即可恢复。只有真性近视才戴矫正眼镜,以提高视力。

对配戴眼镜的屈光度、瞳距及其它参数符合国标,但仍产生不适现象(排除以上几条症状)者,应考虑隐斜视检查。

对高度近视,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患者,因调节机能下降,劝其到医院进行检查,还可近早发现白内障或眼底疾病的病灶。

年龄超过30岁(大约在35岁左右),由于晶状体硬化,睫状肌收缩随年龄增长而减弱,调节能力变差,视轴相应也在改变,所以要注意半年测一次视力。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渐减少屈光度,以保持正确的用眼环境和改善过调的不适感。

近视-3.00Ds以内的屈光患者,看近的远点距离正好是25~30cm,所以看近时可不戴眼镜。配制老花镜,近用瞳距应小于远用瞳距约4~5mm,如本人有高血压、心脏病,最好不要过矫。

凡近视在一2.00D以下者可作完全矫正,一2.25D~一4.00D可酌情减少一0.25D;一4.25D~一6.00D可酌情减少0.25D~0.5D;一6.25D~一10.00D可酌情减少一0.50~一1.00D,一10.OOD以上可酌情减少一1.00D一2.00D。根据病人耐受能力分2~3次给予处方,每次相隔3~6个月,最后一次给予完全矫正处方时,应请病人双眼同看视力表,在不影响病人用远视力的要求下,双眼同时减去适当屈光度,这样既能锻炼睫状肌的调节功能,又能使调节功能与集合关系逐渐改变到正常关系,以达到适应。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其耐受能力和适应力均强,可考虑一次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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